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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拷问:“看片”违法吗?

2026-05-25 08:00阅读 3 次

昨天,“阿琛说法”发布了一篇文章“知名高校男学生在女厕所偷拍被开除学籍”——解析偷拍的法律责任”。个别读者读过后问到,如果自己“不小心”看到了网上流传的不雅视频,是否违法呢?

近来,网上“大瓜”频现,荤素皆有。通过网络的快速传播,“不小心”看到“荤瓜”的吃瓜群众应该也不在少数。

考虑到这可能是许多读者的共同疑问,故单辟此篇,咱们来认真聊聊——“看片”违法吗?

先给结论:

1.个人欣赏不违法

2.组织播放就违法

3.制作、运输、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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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导入

从案例入手,大家可能更感兴趣。现实生活中有没有“看片”被抓的呢?

还真有,且看以下两个案例:

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一案

灵魂拷问:“看片”违法吗?

2002年8月18日23时许,陕西延安市万花派出所警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居民在家看黄碟,派出所4名警察前去调查。当警察闯进该居民家中时发现,房间内只有一对小夫妻,电视机也已关闭。

警察表明身份,要求夫妻拿出黄碟,小夫妻拒绝,双方还发生冲突。警察将丈夫摁倒在床,然后以妨碍执行公务为名,将其带回派出所。次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丈夫被放回家。

10月21日,丈夫又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刑拘,但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丈夫总共被关了16天,1000元暂扣款也获返还。

此案轰动全国,一些法学专家还专门针对这一恶劣侵权事件组织讨论。迫于舆论的压力,延安市宝塔区政法委书记、政府办公室主任、信访局局长专程向张秋林夫妇赔礼道歉,并补偿近3万元。

宜宾男子下载黄图被罚一案

2010年2月26日10时许,宜宾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联合侦办组的案侦警察敲开了宜宾南溪县城区杨化军(化名)的家门。警察对杨化军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式电脑硬盘进行了检查,查出大量从网络下载复制的涉嫌淫秽色情视频文件39个(约7G),淫秽黄色图片526张(约80M)。

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表示,鉴于嫌疑人杨化军在家观看淫秽物品,并未向外传播,且没有以此作为牟利的工具,根据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监部门对嫌疑人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南溪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认为,对杨化军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已于3月24日对杨化军作出了撤销原处罚的决定。

因为“看片”被抓的案例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不过这类案例一旦被互联网曝光后,往往很快就会被纠正,官方可能还得赔礼道歉,相关责任人可能还会受到内部处分。

为啥呢?因为“看片”本身不违法,仅因为别人“看片”而抓人,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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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个人“看片”不违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个人“看片”的法律规定。

这里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0条的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是《管理办法》的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禁止“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和信息,但是并未禁止“查阅”,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禁止个人“看片”。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2.《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于2011年,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修正于2012年,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3.《管理办法》第5条虽然禁止“查阅”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但是如果要对违反第5条行为进行处罚的话,根据《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该行为还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在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个人“查阅”淫秽、色情信息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即使行为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5条“不得查阅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的规定,也无法作出任何处罚。

综上所述,个人“看片”属于私人自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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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组织播放就违法

“嘿,哥几个儿,我最近找了一个新片,贼刺激,大家一起看啊!”

不好意思,如果你们真的一起看了,那你就违法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人说:“我自己不看,我就为他们提供‘看片’的场地,这也违法么?”

对,这也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看片”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你“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那就恭喜你,喜提刑事罪名——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明确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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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制作、运输、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也违法

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是,要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具备“以牟利为目的”,同时符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以下简称《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一)》)和《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二)》(法释〔2010〕3号)规定的入罪标准;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样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

作为吃瓜群众,遇到“荤瓜”,大多也就是自行观看,或者私下传播一下,一般不会以牟利为目的去制作、运输、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因此,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吃瓜群众大多无关。

吃瓜群众更可能涉及的犯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只要传播的数量或者影响达到了法定入罪标准,就构成犯罪。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入罪标准有两个司法解释:

其一,《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其二,《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一)》)和《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二)》的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内容多而杂,归纳总结如下:

1.以上标准,达到单项标准两倍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传播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内容的,则达到任一单项标准,或者有两项以上达到二分之一标准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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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

(2)传播淫秽音频100个以上;

(3)传播淫秽图片、文章等200个以上;

(4)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1万次以上;

(5)利用会员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会员人数达200人以上。

2.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在以上(1)-(5)项标准中,单项标准达到5倍以上的或者两项标准达到2.5倍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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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有不少吃瓜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了。目前司法实践主要的打击对象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打击暂时相对宽松。

但是,宽松并不意味没有风险,劝吃瓜群众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传播淫秽信息,否则牢狱之灾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悬在头顶啊。在“看片”这件事儿上,大家还是自私一点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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